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
3.1标准状态
指温度为273K,低空排放油烟净化器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。
3.2油烟
指食物烹任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、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,统称为油烟。
3.3城市
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,即: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。
3.4饮食业单位
处于同一建筑物内,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,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。
3.5无组织排放
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。
3.6油烟去除效率
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,油烟净化器餐饮业,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。
P=(c前×Q前-c后×Q后)
式中:P--油烟去除效率,%;
f前--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,mg/m3;
Q前--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,m3/h;
f后--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,mg/m:;
Q后--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,m3/h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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